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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与邵勇、史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邵勇,史臣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328号原告:陈志,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邵勇,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臣帅,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志与被告邵勇、史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负担,按本院规定免交。审 判 员 孙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