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秋亚、常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秋亚,常学华,邵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秋亚,女,1981年10月15日,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学华,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邵长兵,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再审申请人徐秋亚因与被申请人常学华、邵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秋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