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313号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吕鹏程,校长。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卢光文,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白 敏审 判 员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亢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