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1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代理人:李延朝,系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陈锡琼。关于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实佳惠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艳华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靖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