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祁玉芹与陈义东、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芹,陈义东,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16号原告:祁玉芹,女,1973年9月11日出��,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东,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023731X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客运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章斌,总经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0530688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286号。负责人:赵富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玉芹与被告陈义东、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玉芹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