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川与段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段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川。被执行人:段绍坤。张川与段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8月3已受偿14875元,未受偿4851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