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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底芙超与刘红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芙超,刘红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604号原告:底芙超,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红燕,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底芙超诉被告刘红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红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芙超撤回对被告刘红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底芙超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孔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