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底芙超与刘红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芙超,刘红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604号原告:底芙超,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红燕,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底芙超诉被告刘红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红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芙超撤回对被告刘红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底芙超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孔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