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孙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孙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被执行人孙峻峰,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峻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峻峰没有不动产和投资信息;银行存款数额极少,对本案的执行基本没有帮助;查实有长安轿车一辆,即本案抵押物,因另案尚欠梁瑜天借款76万元未履行义务,所以本院对被执行人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接电话,至今拒将车辆送交我院,本院对其罚款三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除上述车辆外其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许可法院的调查,同意找到车辆下落后再依法处置。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士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