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明辉与付汝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辉,付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辉,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付汝芬,女,汉族,1957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辉与被执行人付汝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6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