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与王春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71号(2017)吉0202执保164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被保全人王春辉,男,住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王春辉所有的价值160.187993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王春辉所有的价值160.187993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历建山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