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益民、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民,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益民,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民与被执行人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00元(扣除执行费275元,实际到位21,025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