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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屈超文、崔小平等与张永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超文,崔小平,张永,田小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816号原告:屈超文,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原告:崔小平,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张永,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田小伍,女,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超文、崔小平诉被告张永、田小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超文、崔小平于2017年8月4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超文、崔小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超文、崔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屈超文、崔小平负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冷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