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明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8号罪犯陈明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0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明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一万元,判决前已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明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