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贵廷与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贵廷,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杨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卢贵廷,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注册号:50022520001982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长沙村*组。第三人:杨昌全,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卢贵廷与被执行人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渝足劳人仲案字(2017)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贵廷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渝0111执1928号,因被执行人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执行人卢贵廷遂要求追加个人独资企业被执行人大足县昌全五金加工厂的投资人第三人杨昌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卢贵廷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追加第三人杨昌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卢贵廷撤回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执行人卢贵廷撤回要求追加第三人杨昌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正直审判员 宋福良审判员 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