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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17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朴钢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朴钢泽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17号原告: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吴徐村。法定代表人:韩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朴钢泽(PARKKANGTAEK),男,1959年8月27日生,大韩民国,现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朴钢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大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雪峰审 判 员  高 翔人民审判员  朱桂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