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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与付长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刘彦臣,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富永,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付长海,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付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长海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长海在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