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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08号申请人杨某某,身份证号:4308211971********,男,土家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陆某某,身份证号:4205291979********。土家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