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全平与惠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平,惠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869号原告:胡全平,回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惠生权,现年35岁,回族,农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平诉被告惠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全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全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胡全平承担,其余275元退付胡全平。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