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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766号申请人: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洋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75680H。法定代表人:吴宝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内。负责人:徐学文,项目经理。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7楼E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1441A。法定代表人:叶振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114.1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价值268114.1元的财产,并由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下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部、福建省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114.1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价值268114.1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