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陈梦姗、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陈梦姗,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负责人:郭洪,行长。被执行人:陈梦姗,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笑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陈梦姗、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有537484.79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