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娜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2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娜娜,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租住于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娜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娜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娜娜路经被害人胡某家时,见其家中大门敞开,并伴有小孩哭声,便从窗户探察屋内情况,确定其家中无人后便进入该屋内盗取财物,在一楼一房间的单肩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90元,并查看了二楼,之后离开。离开约五分钟后,被告人陈娜娜返回被害人胡某家中,欲将所盗现金放回,在其准备将所盗现金放回原处时,被害人胡某回到家中,被告人陈娜娜便将现金直接放至该房间的柜子处,随后走出房间时被胡某发现并报警,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在案发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陈娜娜,到案后被告人陈娜娜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娜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娜娜指认入室盗窃现场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被告人陈娜娜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娜娜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娜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