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黄立强、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强,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77-2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国华,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国华所有的鲁A×××××号汽车,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