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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酷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酷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财保15号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法定代表人:柳敬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战,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红,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郑州酷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许奕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酷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酷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靳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