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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翠华、贾振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翠华,贾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55号之二申请人蔡翠华,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贾振涛,男,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蔡翠华与贾振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270号裁定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振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曙光路与工业路交汇处(财政局东邻)007栋1单元03006号(预告登记证明号为:201502934)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