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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776号原告: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88号恒大名都25幢4层。法定代表人:沈治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周,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主管,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婷,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西合浦县。被告:林君,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林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 丰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周桂珠书 记 员 卢苑苑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