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力军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力军,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543号原告:史力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苏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力军诉被告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史力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史力军负担。审判员 贾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