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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力军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力军,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543号原告:史力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苏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力军诉被告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史力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史力军负担。审判员  贾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