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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晓海与大连福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海,大连福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231号原告:于晓海,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大连庄河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福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晓海诉被告大连福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晓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晓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于晓海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