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汤光敏、史殿琴、徐士明、徐长生、姜亚波、王春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汤光敏,史殿琴,徐士明,徐长生,姜亚波,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汤光敏,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史殿琴,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徐士明,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徐长生,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姜亚波,女,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汤光敏、史殿琴、徐士明、徐长生、姜亚波、王春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债权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光敏等六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