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3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庆,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国伟,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4月占用钢城区辛庄镇石湾子村村庄117平方米、其他草地491平方米,计608平方米建党员活动室及文化广场,所占位置不符合辛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并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元整(912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足额缴纳罚款,但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其他处罚内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的处罚内容,由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杜 伟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邹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