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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文穆、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穆,吴小亮,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穆被执行人:吴小亮被执行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白桥村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小亮,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吴小亮、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同时还应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19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吴小亮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亮、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小亮名下的两辆小型汽车虽办理了查封手续,但由于是轮候查封,本院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张文穆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文穆享有要求两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司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