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少云、何小勇与杨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云,何小勇,杨小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398号原告:陈少云,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原告:何小勇,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杨小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云、何小勇诉被告杨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云、何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少云、何小勇承担。审判员 雷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