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关祥与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关祥,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关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法定代表人:贾小牛,任村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关祥与被执行人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11月28日以(2014)宁民初字第1284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宁县良平乡贾家村村民委员会每年有经费收入,我院依法裁定扣留其2017年经费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帅烜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