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杨全、廖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达安,吴杨全,廖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达安被执行人吴杨全被执行人廖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杨全、廖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吴杨全、廖洁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杨全、廖洁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