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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业瑞、丁长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瑞,丁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业瑞,女。被执行人:丁长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0元,下余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2828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