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志桂与被执行人郭永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桂,郭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桂,女。被执行人郭永刚,男。申请执行人张志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永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桂以与被执行人郭永刚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郭永刚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