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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晶东、颜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东,颜加仁,仲友荣,李立栋,贾彩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62号申请人:刘晶东,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申请人:颜加仁,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仲友荣,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颜加仁之妻。被申请人:李立栋,男,汉族,1961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贾彩棉,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武邑县。申请人刘晶东起诉被申请人颜加仁、仲友荣、李立栋、贾彩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顺利执行,申请人刘晶东于2017年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晶东以其名下房产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晶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强名下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井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