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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建斌实业有限公司与张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沙建斌实业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建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卜国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建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