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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存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存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20号罪犯陈存伟,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曲沃县人。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曲刑初字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5年1月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陈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工种,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6年12月三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2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存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