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宏与谢大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谢大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45号原告:李宏,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藏完美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谢大将,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腾宇汽车租赁部经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李宏与被告谢大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李宏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