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景颇族,1985年10月13日生。关于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312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孙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2015-2016榨季甘蔗款25000.00元,于2017年7月19日之前支付。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孙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2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75.0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156号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正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