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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简煌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简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7楼。负责人:罗元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简煌忠,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株县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赔偿款4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62.5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