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德胜申请执行李瑞君 张少将 张少勇 吕海波 吕海清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胜,李瑞君,张少将,张少勇,吕海波,吕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德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李瑞君,女,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铁路分局铁路医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张少将,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电务段信号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张少勇,,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工务段钳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吕海波,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长虹社区。被执行人:吕海清,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系双鸭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吕德胜申请执行李瑞君、张少将、张少勇、吕海波、吕海清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尖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