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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树宝、吴武财、郑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树宝,吴武财,郑玉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82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住址: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现住辽中区。被告聂树宝,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吴武财,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区。被告郑玉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聂树宝、吴武财、郑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冯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