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泮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975号被罚款人包泮富,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前潭56号。本院在执行黄正莎与被执行人包泮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泮富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泮富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8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