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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泮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975号被罚款人包泮富,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健跳镇上街村前潭56号。本院在执行黄正莎与被执行人包泮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泮富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泮富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8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