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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1、尹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1,尹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70号原告:张某,女,193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尹某1,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尹某2,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1、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孙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