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陈生龙、雷秋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生龙,雷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生龙,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秋容,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陈生龙、雷秋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陈生龙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太元路)华远君城第3幢4单元4280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生龙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太元路)华远君城第3幢4单元42801号(产权证号1150112017-25-1-3-42801-1)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