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菁、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菁,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王周杰,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菁与被执行人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菁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421执2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