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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菁、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菁,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王周杰,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菁与被执行人王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菁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421执2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