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卫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卫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202号罪犯张卫国,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常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卫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扣除已经执行的1年3个月21天,刑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0137元。罪犯因前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宁少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卫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张卫国在服刑期间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暴力犯罪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