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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恒新服装加工店与梁柱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恒新服装加工店,梁柱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恒新服装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彭家湾1号之一103。负责人方国新。被执行人梁柱盛,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恒新服装加工店与被执行人梁柱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柱盛应向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恒新服装加工店支付加工费46619元,负担受理费482.7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1857.07元,其中缴交执行费50元,余款1807.07元退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林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