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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芳英与魏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英,魏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13号原告:孙芳英,女,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魏光德,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孙芳英与被告魏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桐 更多数据: